关于做好2010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衔接教育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主考学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称“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中职中专教育衔接是贯彻落实教育部《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重点》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发展纲要(2007-2012)》精神,发挥自学考试制度优势,拓展职业教育渠道,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现高等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资源互补和共享,扩大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供给和覆盖面,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的一项重要实践。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自学考试衔接教育试点工作,加强和规范自学考试衔接教育专业开考管理,根据鄂考委【2006】9号和鄂考委办【2007】1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办原则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树立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自学考试质量标准和“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命题和统一考试;坚持主考学校对助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实行主考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衔接教育应在不影响普通高职高专和中职中专教育培养计划、不影响高职高专和中职中专学校正常教学活动和秩序的前提下,本着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二、举办双方
1.自学考试衔接教育由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与普通高职高专或中职中专学校(以下统称“衔接学校”)共同举办,其中,自学考试主考学校负责助学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等工作,衔接学校负责具体的教学组织实施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2.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专业与高职高专衔接教育(下称“本科衔接教育”)的主考学校应是经全国考委批准担任自学考试本科主考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自学考试专科专业与中职中专衔接教育(下称“专科衔接教育”)的主考学校应是经省自考委批准担任自学考试专科衔接教育主考学校的普通高职高专学校。首次开展自学考试衔接教育的主考学校,应以学校名义向省自考委提出申请报告,经省自考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3.本科衔接教育的衔接学校应为普通高职高专学校以及举办有普通专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衔接教育的衔接学校应为普通中职中专学校以及举办有普通中专教育的高职高专学校。其它高等教育学历机构、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开展本科或专科衔接教育工作。
三、生源对象
1.本科衔接教育的生源对象应为普通高职高专学校二年级及以上、学有余力的在校学生。禁止接纳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在读专科学生参加本科衔接教育。
2.专科衔接教育的生源对象以普通中职中专学校二年级及以上、学有余力的在校学生为主,也可接纳本地区具有中职中专同等学历水平的社会考生(如中职中专毕业生、高中毕业生、技校毕业生等)报名学习。
四、专业申办的范围、数量、时间和要求
1.申办范围。
衔接教育专业开考目录是主考学校每年申报开考衔接教育专业的唯一依据。该专业开考目录由省自考办确定,每年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新公布一次。2010年下半年本科衔接教育专业目录和专科衔接教育专业目录分别见附件一、附件二。
主考学校应根据本校以及衔接学校的普通高等或中等教育专业开设情况、办学条件和办学特色,从省自考办公布的专业开考目录中,选择适合双方开考的专业进行申办,所选专业和学历层次应是主考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已经开设的专业(独立本科段专业还必须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主考学校主考的面向社会和系统委托开考专业,本校可申办,其它主考学校不得申办。
2.申办数量。首次开展衔接教育的主考学校申办开考专业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
3.申报时间。2010年9月13日—9月17日。
4.申报材料。①申办报告,须以学校名义正式行文,报告内容应明确主考学校和衔接学校的名称以及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的地点和办法、以及保证衔接教育教学质量的措施,并附本校拟开考的专业、衔接学校及预计报名人数;②衔接学校以学校名义申请开展衔接教育的报告,报告应明确学校具体主管部门和责任人,以及保障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措施;③拟申办的独立本科段专业在本校普通高等教育专业设置情况及学位授予情况(专科衔接教育申报材料不需此项)。
5.申办要求。①主考学校2010年下半年以前已经开考的专业,如继续开考(该专业应在当次专业目录中存在),也必须重新申报;②主考学校和衔接学校提交的专业申办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凡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省自考办一律不予受理;③申办材料由主考学校统一报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专业申办材料的,省自考办一律不再受理,由此引起的遗留问题,由主考学校承担责任并负责解决。
五、举办要求及规定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实行主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衔接教育的主考学校和衔接学校应高度重视衔接教育的各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双方都应成立以学校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衔接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周密的组织实施方案,安排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确保衔接教育工作平稳顺利开展。举办双方应按照鄂考委【2006】9号和鄂考委办【2007】17号文件精神,在省自考委批准当次专业后以协议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主考学校作为衔接教育的举办主体,应对所办衔接教育负总责;衔接学校是本校所办衔接教育的责任主体,对本校衔接教育教学和学生稳定负责。
2.加强招生工作管理。举办双方要严格执行鄂教发【2009】8号《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管理备案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规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制作和管理,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内容不得含糊其辞,不得有虚假和不实承诺。所开考的专业、收费标准、办学类型(须讲明自学考试性质)、考试办法(须标明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毕业证书颁发种类(须标明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文凭)等信息必须在双方学校网站上全部公示。对外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公布前应报省自考办审核同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3.规范办学行为。举办双方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自学考试的各项政策和要求,主动维护高等教育的办学声誉。举办衔接教育必须以学校名义进行,所有工作应归口学校指定的主管部门管理,禁止二级院系和学校个人举办衔接教育,禁止招收不符合衔接教育报名条件的学生,禁止主考学校将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下放给衔接学校。凡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的学校,省自考办将下文取消其举办衔接教育的资格。
4.加强教学管理,确保教育质量。教学是衔接教育的中心工作,举办双方要认真贯彻落实衔接教育以拓展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增强学生就业能力为主要目的,以培养理论知识够用、专业技能突出、动手能力强、上手快、直接服务于工作一线的技能型专门人才为主要目标等要求。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面授与实训并举。在助学活动中,举办双方要加强沟通,加大教学环节的投入,共同解决和落实好在教学、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答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切实把衔接教育办出特色、办出形象、办出质量。
六、其它事项
1.专业计划按照省自考办印发的衔接专业计划汇编执行,考试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具体安排见当次的报考简章。
2.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政策,收费工作应由衔接对象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
3.根据全国考办有关规定,为保证教材供应质量,自学考试教材实行主渠道供应。主考学校应统一到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书刊发行中心购买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不得购买、使用盗版教材。
4.原有关衔接教育的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 2010年下半年湖北省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专业目录
2.2010年下半年湖北省自学考试专科与中职中专教育衔接专业目录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